陈潮辉律师,民告官律师,现执业于广东粤鑫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作风严谨、言辞犀锐、思维缜密,素以敬业和执着著称。为人谦和,办案认真、务实,是一名值得信赖的律师,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拆迁协议签订后可以更改吗
如果满足变更条件的,拆迁协议是可以申请变更的。
根据《民法总则》第59条、《合同法》第54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的拆迁补偿协议可以撤销或者变更:
1、重大误解:因为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2、显失公平:如果拆迁当事人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显失公平,拆迁当事人的任何一方都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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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的常见陷阱有哪些
甲方主体资格不存在
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时,一般拆迁办为甲方,被拆迁户为乙方,乙方的主体资格基本上没有问题,那么甲方的主体资格呢,我们建议被拆迁户事先核实一下拆迁办的主体资格,确认其符合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主体要求。因为在现实中,经常出现拆迁方签约主体不适格,甚至根本不存在这个机构或组织。这种情况下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存在严重的法律瑕疵。如果因为签订了这样的协议而让对方把房屋拆除,事后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很可能无法履行,这会增加以后维权的难度。
仅有签字却无公章
除了核实甲方的主体资格外,还要看协议最后的签字盖章。在我国,签订协议或合同时,对个人的要求通常是签字,而对于单位、公司的要求则主要是负责人签字和加盖公章。一般情况下,在协议最后拆迁办不但要负责人签字还需加盖公章,这样才能被认为是签约主体。发生纠纷时就可以以其作为被告。因此,在补偿协议上,签约不但要签字还要加盖公章。
空白协议
千万不可签署空白协议,不管拆迁方说的多么诱人,给出的补偿条件多么优厚,空白的就等于零,事后拆迁方填上去的补偿数额一定不会是其所说的那样,而被拆迁户在拆迁补偿问题上已经再也没有话语权了,只能被动地任人摆布。
口头承诺却不落实纸面
有时,拆迁办为了促使当事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口头承诺给予高额拆迁补偿,但未在协议里加以体现,这显然严重侵害了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因为口头承诺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而文字协议确是白纸黑字,赖不掉的。虽然口头约定和书面约定均具备法律效力,但是口头约定往往没有证据加以证明,这样即使到了法院,也很难得到支持。在此,强烈建议被拆迁户一定要将所有的拆迁补偿事项落实到协议当中。只有这样,在后期寻求律师介入,通过法律手段维权时才能有据可查,有法可依。
回迁安置不具体
当被拆迁户选择产权调换后,补偿安置协议必须对被调换房屋的位置、楼层、面积、朝向、是否装修等进行明确而具体的约定。对于安置房尚未建成的情况,往往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因为安置房建在哪里、何时建成、房屋质量、面积、交付时间等因素都难以确定。
所以,在协议中要对相关事项进行明确约定。拆迁维权律师遇到比较多的情况就是房屋质量问题和回迁期限问题。有的被拆迁户苦等多年终于住上了新房,然而没过几天房屋便出现各种质量问题,这时维权也增加了很多困难和麻烦。还有的被拆迁户,拿着一份补偿安置协议,左等右等数年,就是没办法拿到安置房,因为协议上并没有约定什么时候建成安置房,也没有约定什么时候交付给被拆迁户。甚至有的协议里约定,2年后就没有过渡费了,这种情况给被拆迁户造成的损失更加严重。
因此,被拆迁户万万不可轻信拆迁办的各种许诺而放弃自己享有的权利,否则后患无穷。
货币补偿却迟迟不到位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采取货币补偿的,一定要明确货币数额,付款方式,付款地点、是否一次性付清等。因为拆迁办的招数往往让普通的老百姓防不胜防,有时候房子拆了,但却迟迟拿不到补偿款,因为协议中的约定对被拆迁户不利,到哪里说理都很困难。所以律师建议先拿到货币补偿到位后再让拆迁办拆除房屋,否则房屋不在,再想要货币补偿到位,就很难有主动权。
违约不明确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拆迁办经常也会作出各种承诺,但是又没有约定违背承诺的后果,这就为拆迁办自己保留了余地,却为被拆迁户维权制造了障碍。如果没有任何法律后果,那就相当于没有任何保障。
签字捺印需慎重
最后,被拆迁户在拿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一定不能马上签字,而应该仔细阅读,确保了解协议中的每个细节,理解协议的全部内容。还可以复印一份回家与家人商量,或者找律师咨询。对其中有疑问的条款可以向对方提出异议,要求修改。签字意义重大,签字就表示认可协议的条款,这是最后一道关。如果签字后又觉得补偿不合理,再想维权,那难度就相当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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