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潮辉律师,民告官律师,现执业于广东粤鑫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核心内容:春节临近,不少人辞职选择回家找工作,但是他们还要解决租房合同未到期问题,于是转租房屋。而房屋转租时候,租房者,转租人,还有房主他们有何注意事项接下来为您一一介绍。
房屋转租的注意事项
房屋转租,即由租房者在房屋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将租赁房屋再次出租给第三人,从而在原有的房屋所有人与租房者之间的租赁关系基础之上,增添了租房者与这个第三人之间的转租关系。
对于租房者,要注意与自己签订租房合同的人是否是房主。如果与自己签订合同的人并非房主而是转租人的话,则需要先联系房主并问清楚情况,房主是否同意转租。在房主和转租人的租房合同中说明了允许转租后,租房者才可以与转租人签订新的租房合同。
对于转租人,要注意转租人将房主的房子转租出去首先必须获得房主的书面同意;其次转租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原租赁期限,如果超出原租赁期限的必须征得房主同意;最后,转租人在这个过程中不退出租赁关系,既有第一份租赁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也有第二份合同中的权利义务。
对于房主,要注意了解租客是否在长假期间回家,在这段期间有没有将房子转租的意向,避免租客擅自转租房屋,给房主带来不必要的麻烦。转租房屋看起来对房主并没有直接损害,但是一旦发生纠纷,房主势必会卷入其中,所以还是将此类事项事先约定好,避免在转租时出现问题。
在社会实践生活中,为了保障房屋租赁合同的顺利履行,通常出租人会想承租人收取一定的押金,下面就由为大家介绍一般房屋出租押金收取、房租押金在法律上的定性、房东不退还押金的应对等法律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押金属于;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范围。因此,纳税人发生营业税应税行为向对方收取的押金,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征营业税。若发生退还押金,可允许从当期计税营业额中予以扣减。
所谓房屋押金,是为了保障出租人的权益,出租人要求承租人缴纳的,用于担保承租人能如约履行合同、支付房租,确保承租人能妥善使用房屋和家具、依约缴纳水电费和履行合同其他约定的义务。是防止房屋遭受损坏的一种预付款方式。押金一般提前由出租方收取,房屋合同终止时出租方将押金退还给承租人,生活中遇到的多是押一付三或押一付六,但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
如果承租人如约履行了合同义务,按期足额支付了房租和水电费等费用,不存在违约情形,但房东以各种借口拒退押金时,作为弱势一方的承租人,应当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呢一般遇到这种情况,承租人跟房东协商解决不了时,可以起诉解决。如房东确实是恶意违约,除了向法院要求房东支持押金以外,还可以要求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一定的违约金。为防范法律风险,作为承租人,应当保留好租赁合同以及缴纳水电费物业费等票据,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被侵犯。
以上就是为大家介绍的有关;一般房屋出租押金收取;的法律内容,押金是为防范承租人不按时履行义务的一种方式,双方应对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协商。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内容,欢迎咨询。